2017年7月21日福建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供水水源保護與水質管理
第三章 供水設施規劃與建設
第四章 供水經營與用水管理
第五章 供水設施維護與管理
第六章 用戶權益保護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動城鄉供水統籌發展,滿足城鄉居民生活、生產用水以及其他用水需求,保障飲用水安全,維護用戶和供水單位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城鄉供水活動和使用城鄉供水及相關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城鄉供水,包括城鎮供水和農村集中供水。
第三條 城鄉供水是與民生緊密相關的公用事業,是政府應當提供和保障的公共服務。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是城鄉供水安全保障的責任主體,應當將發展城鄉供水事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專項資金,推動實施區域集中供水,加強水源保護、城鄉供水設施和檢測能力建設。
第四條 城鄉供水應當遵循安全衛生、節約用水、統籌兼顧的原則,優先保障生活用水,推進區域聯網和城鄉統籌供水。
城鎮供水應當根據經濟發展水平,不斷提高供水水質,推進供水設施更新改造,提升保障能力。鼓勵有條件的城鎮向周邊農村延伸供水管網,推動...